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倒逼监管部门履职(如公开追责信息推动行业整
作者:william威廉官网日期:2026-02-09浏览:来源:威廉体育

 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监察工作信息外,对于社会关注度高、影响较大的监察工作,监察机关经过综合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,可以向社会公开下列相关信息:

  《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七条是监察工作信息公开范围的“裁量清单”条款,在第六条“应当主动公开”的“正面清单”基础上,进一步授权监察机关对“社会关注度高、影响较大的监察工作”,经“综合评估+程序审批”后可以公开七类信息。其核心是在“法定强制公开”与“安全可控”之间建立弹性空间,通过“需求导向”的补充公开,回应公众对重大监察事项的知情权,同时避免信息过载与安全风险。作为“主动公开的延伸”,第七条与前六条共同构成“法定强制+裁量补充”的完整公开体系,是落实“监察权在阳光下运行”的精细化设计。结合监察实践与公众需求,可从以下维度深入解读:

  :第六条明确“应当主动公开”的九类信息,但实践中大量“社会关注度高、影响较大的监察工作”(如非中管干部但引发舆情的案件、地方重大责任事故追责)未纳入“法定强制公开”范围,第七条通过“裁量公开”填补这一空白。

  :监察工作常涉及敏感信息(如未办结案件线索、证人隐私),第六条的“应当公开”以“依法”为前提,第七条则通过“综合评估+程序审批”增设安全阀,确保“高关注度信息”的公开不突破“安全规范”底线(第二条原则)。

  :对社会关注的重大监察事项(如追逃追赃进展、专项监督成果)主动扩展公开,可提升公众监督的针对性(如通过典型案例监督同类问题),同时增强监察工作的社会认同感。

  第七条的效力发挥依赖于“适用条件明确、信息范围清晰、程序控制严格”的三维设计,缺一不可。

  :涉及民生领域(如教育、医疗、扶贫)的监察事项,或公职人员“微腐败”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(如“村支书挪用扶贫款”引发村民集体举报);

  :相关话题在社交媒体(微博、抖音)阅读量超千万、主流媒体报道转载量大(如“某官员直播带货中涉嫌违规收受佣金”引发热议);

  :涉及监察程序公正性(如“监察对象申诉被驳回”引发对监察权滥用的质疑)或反腐成效感知(如“长期未破的职务犯罪案件突然取得突破”)。

  :是否泄露国家秘密、监察工作秘密(如未办结案件的证据链)、个人隐私(如证人身份信息);

  :公开后是否可能引发恶意炒作、(如过度曝光涉案人员家属信息);

  :公开是否能提升公众对监察工作的理解与支持(如通过“追逃进展”展示反腐决心);

  :公开是否符合《监察法》《保密法》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等规定(如脱敏处理是否到位)。

  :承办部门(如案件监督管理室、宣传部)提出公开建议,附“综合评估报告”;

  :对照第二条“核心原则”审核评估报告的完整性(如是否遗漏隐私保护评估);

  :对社会影响特别大的信息(如跨省追逃案件),需报上级监委备案(呼应第四条“层级监督”)。

  第七条列举的七类信息均为“社会关注度高、影响较大的监察工作”的典型场景,需结合监察实践解析其边界与意义:

  未达到第六条(三)“依法应当公开”标准(如非中管干部、非重大案件),但因社会关注度高需补充公开的案件(如“网红官员涉嫌违规经商”立案)。

  回应公众对“热点人物是否被查”的关切,避免谣言传播(如某官员“被带走”传闻通过公开立案信息澄清)。

  对非“依法应当公开”的监察对象(如基层事业单位普通职员)的处分(警告、记过),因涉及公共利益(如教师体罚学生被处分)而公开。

  通过“小微权力”监督案例警示基层公职人员,提升群众对“监察全覆盖”的感知(如村会计挪用资金被处分通报)。

  重大事故(如矿难、食品安全事件)中监察对象的追责结果(如“某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因监管失职被撤职”),回应公众对“谁该负责”的追问。

  强化“有权必有责”的监察理念,倒逼监管部门履职(如公开追责信息推动行业整改)。

  非“国家监委统一部署专项行动”的外逃人员追回进展(如“某国企财务人员潜逃东南亚后被劝返”),补充第六条未明确的“个案追逃”公开。

  展示“天网行动”的日常成效,震慑潜在外逃人员(如公开“外逃人员归案率”提升公众信心)。

  非国家监委“指导性案例”的地方典型案件(如“某县医保局内外勾结骗保案”),侧重具体案情与社会警示(区别于指导性案例的“规则指引”)。

  贴近基层实际的警示教育(如农村地区“低保评定优亲厚友”案例通报),引导群众参与监督。

  针对社会热点领域(如“乡村振兴项目资金使用”“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”)的专项监察结果(如“查处XX县套取补贴资金窝案”),回应民生关切。

  将监察监督与群众急难愁盼结合(如公开“专项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率”),提升监察工作的“民生温度”。

  兜底条款,涵盖未来可能出现的高关注度监察事项(如“监察官等级制度改革试点进展”“特约监察员履职典型案例”)。

  保持制度的开放性,避免因列举不全导致“应公开未公开”(如新兴领域监察探索成果的公开)。

  第七条并非孤立条款,而是与前六条共同构成“目标—原则—机制—监督—主体—范围(强制+裁量)”的完整制度体系,具体关联如下:

  第七条通过“裁量公开”进一步扩大公众知情权覆盖范围(如基层“微腐败”案件),同时通过“强化监督”(如公开追责问责信息倒逼履职),直接服务于第一条“保障公民知情权、强化对监察机关监督”的核心目标。

  :第七条明确“按照规定程序审批”,确保公开行为符合《监察法》及内部规章(如《监察机关案件信息发布办法》);

  :“综合评估”机制直接落实“风险评估”要求(第二条原则),避免敏感信息不当公开;

  :针对“社会关注度高”的事项主动补充公开,降低公众“被动等待”成本(如无需申请即可获取热点案件进展);

  :评估阶段需核实信息真实性(如追逃人员身份需与国际合作部门确认),确保公开内容无误。

  :办公厅(室)需承担“综合评估”的复核职责(如审核评估报告中“隐私保护”措施是否到位),并统筹公开渠道(如官网“热点监察信息”专栏);

  :上级监委对下级“裁量公开”进行指导(如培训“社会关注度判断标准”),对“违规公开”(如未经评估擅自发布)及时纠正;

  :公开主体仍为“制作或获取信息的监察机关”(一般主体),但“社会影响特别大”的信息可由上级监委发布(特殊主体,如国家监委发布跨省追逃案例)。

  :第六条是“法定强制公开”(如监察法规、举报渠道),第七条是“裁量补充公开”(如热点案件、专项监督),二者共同覆盖“基础信息+动态信息”;

  :第六条“应当主动公开”强调“及时性”(如法规发布后15日内公开),第七条“可以公开”强调“审慎性”(需评估审批),形成“效率+安全”的平衡。

  长期以来,监察信息公开存在“两难”:要么因过度保守导致“公开不足”(公众对热点案件不知情),要么因随意公开导致“安全风险”(泄露敏感信息)。第七条通过“裁量清单”设计针对性破解:

  允许监察机关根据“社会关注度”灵活调整公开范围,避免“一刀切”(如非热点案件无需公开,热点案件及时补充公开),例如:某县监委对“网红村支书违规占地”案件,因村民举报量激增、舆情关注度高,经评估后公开立案调查信息,既回应关切又未泄露调查细节。

  “综合评估+程序审批”机制倒逼监察机关在公开前充分预判风险(如公开外逃人员信息时隐去潜逃路线),例如:某市监委公开“追回外逃人员李某”信息时,仅公布“李某系某国企财务总监,涉嫌贪污200万元,已劝返归案”,未提及劝返过程中的敏感谈判细节。

  通过主动公开社会关注的监察成果(如专项监督整改率、追责问责案例),让公众直观感受监察工作实效,例如:某省监委公开“乡村振兴领域专项监督”成果(查处案件120件、挽回损失5000万元),获群众“点赞”,认为“监察委确实在为老百姓办事”。

  第七条是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的“弹性调节阀”,通过“裁量公开”机制实现了“法定强制”与“需求导向”、“全面覆盖”与“安全可控”的动态平衡。其核心逻辑是:以“社会关注度高、影响较大”为触发条件,以“综合评估+程序审批”为安全屏障,让监察机关在“该公开的必须公开、可公开的灵活公开”中提升透明度与公信力。这不仅丰富了监察信息公开的“工具箱”,更通过“以公开回应关切、以监督倒逼履职”,推动监察权在“阳光”下规范运行,为中国特色监察制度注入更强的生命力。后续条款(如“不予公开的情形”“依申请公开程序”)需在本条“裁量清单”基础上,进一步明确“评估标准”“审批权限”等操作细则,确保公开工作“放得开、管得住”。